摘要:现今,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,宠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重要成员之一,但是宠物带给人类陪伴的时候也不可避免会引发一些矛盾纠纷。2021年底,张某饲养的宠物犬“法斗”与李某饲养的“金毛”发生了撕咬,其中“法斗”受伤较为严重。因此,张某将李某诉至长春市绿...
现今,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,宠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重要成员之一,但是宠物带给人类陪伴的时候也不可避免会引发一些矛盾纠纷。
2021年底,张某饲养的宠物犬“法斗”与李某饲养的“金毛”发生了撕咬,其中“法斗”受伤较为严重。因此,张某将李某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宠物犬的治疗费、自己的误工费、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19131元。
近日,绿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。庭审中,张某认为
爱犬受伤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心理痛苦。因为被告宠物的撕咬,自己的爱犬右眼失明,并引发了心脏问题,后续仍需花费大量精力和金钱进行治疗,在原有诉求基础上,应该增加交通费和医疗费的赔偿金额。
但是,被告李某却表示,张某刻意模糊事实经过,二犬发生撕咬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张某的宠物犬没有牵绳,主动扑上来与自己的“金毛”犬撕咬在一起。在撕咬过程中,张某并未主动上前进行控制自己的宠物犬。李某认为自己不应当为此次事件负责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二犬发生争斗时,张某和李某均在现场,李某的宠物犬有牵绳,而张某的宠物犬确实未牵绳。法院认为,本案是两犬互相撕咬,并非动物致人损害,犬作为财产的一种类型,应适用过错侵权责任。两犬互相撕咬一事,发生在长春市,判断犬主人是否有过错,应当按照长春市养犬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
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《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
(一)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,束犬绳,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;(二)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......”
李某携犬只出户符合《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不存在过错。依据张某现有证据即仅有损害结果而无侵权行为及过错,不足以让李某对张某负担侵权责任,故法院
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。
小编提醒: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,作为饲养人应当自觉对它们加以约束管理。文明养犬是每名“铲屎官”应具备的基本素养,未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所致财产和人身损害,饲养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,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。